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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之间 ——关(4)

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的基本内容 由文化遗产所有者或管理团体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文化遗产的名称、所在地(21)在重要

1.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的基本内容

由文化遗产所有者或管理团体制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文化遗产的名称、所在地(21)在重要无形文化遗产、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计划中并无“所在地”事项,取而代之的为“保持者”或“保持团体”,参见《文化遗产保护法》第76条之2第2款第1项、第89条之2第2款第1项。;

(2)为保护和利用该文化遗产实施的具体措施;

(3)保护利用计划的实施周期;(22)根据文化审议会的意见,除重要文化遗产(建造物)的计划实施周期为10年、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为5年以上外,将其均设为5年比较妥当。参见文化审议会《面向未来、适应时代要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略(第一次报告)》,第24-27页。

(4)文部科学省政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护利用计划的核心,在于第2项的 “……具体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新法要求的具体措施的内容有所差异。以“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中的具体措施为例,具体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对重要文化遗产的现状之变更或保存产生影响的相关行为事项;

2)对重要文化遗产进行维修的相关事项;

3)以重要文化遗产(除建造物外)的公开展示为目的的委托管理合同事项。

在登录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计划中,具体措施则包括登录文化遗产的现状变更事项和以公开展示(除建造物外)为目的的委托管理合同事项;在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登录有形民俗文化遗产、史迹名胜纪念物、登录纪念物的保护利用计划中,具体措施仅为影响该文化遗产现状之变更或保存的相关行为事项;除此之外,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和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计划,则未要求具体措施。(23)《文化遗产保护法》第53条之2第3款。第67条之2第3款。第85条之2第3款、第90条之2第3款、第129条之2第3款、第133条之2第3款。

2.保护利用计划的认定、认定条件以及认定程序

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的基本内容要求来看,针对不同种类的文化遗产,新法只明确了要有保护利用计划这一底线要求,至于保护利用计划的内容,完全由文化遗产的所有人或管理团体、保持者或保持团体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决定,只要文化厅长官认为保护利用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就应该予以认定:

(1)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且计划中的具体措施被认为能够得到确实、可行、顺利地实施;

(2)对文化遗产的现状变更或保存产生影响的保护利用行为、维修事项、委托管理的合同内容等,符合文部科学省政令规定的标准;

(3)保护利用计划与都道府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大纲或市町村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地域规划的内容相一致。(24)《文化遗产保护法》第53条之2第4款、第67条之2第4款、第76条之2第3款、第85条之2第4款、第87条之2第3款、第90条之2第4款、第129条之2第4款、第133条之2第4款。

由于所认定的保护利用计划是对已经过文部科学大臣“指定”(25)《文化遗产保护法》第27条第1款、第71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第109条第1款。“登录”(26)《文化遗产保护法》第57条第1款、第90条第1款、第132条第1款。的文化遗产之保护利用计划的认定,加之保护利用计划的核心是在于规范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使其不得危害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所以,保护利用计划的认定程序,与文部科学大臣的文化遗产“指定”“登录”等程序相比则简单许多,即由文化遗产所有人或管理团体制定保护利用计划、并向文化厅长官提起“认定”申请,文化厅长官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即可。

3.保护利用计划实施所涉及的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变更之许可

无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是否能获得文化厅长官的认定,文化遗产所有人或管理团体的保护和利用行为都会对文化遗产的现状产生影响,为避免出于善意的保护利用行为对文化遗产造成不良影响,旧法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可能改变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保护利用行为进行了比较明确和严格的限制。由于这些严格的限制性许可制度,可能成为新设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认定制度的运行障碍,因此,新法在保护利用计划认定制度中缓和了上述许可规制,不再要求实施可能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保护利用行为时,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包括维修申报)的规定(27)《文化遗产保护法》第43条第1款、第43条之2第1款。,仅在影响重要文化遗产的现状变更或保存之行为终了后,根据文部科学省政令的规定,书面报告文化厅长官即可。(28)《文化遗产保护法》第53条之4、5、第67条之4、第76条之5、第85条之3、第89条之3准用第67条之4、第90条之3、第129条之4、第133条之3。

文章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网址: http://www.zrywhycyj.cn/qikandaodu/2020/0813/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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