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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之间 ——关(2)

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该咨询报告重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文化遗产得以继承或传承的两个支撑点,前者主要追求文化遗产价值的维系与后世传递,后者则立足于

该咨询报告重申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文化遗产得以继承或传承的两个支撑点,前者主要追求文化遗产价值的维系与后世传递,后者则立足于文化遗产价值的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利用行为,二者之间相互作用,但并不构成单纯的对立关系。(7)文化审议会:《面向未来、适应时代要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略(第一次报告)》,第2页注②。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必要的措施,促使民众正确理解不同种类文化遗产的特性,采取适当举措予以保护,在利用文化遗产时不可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与此同时,保护利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文化遗产,不可忽视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对此,政府有义务收集、整理适用于不同性质与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法,摸索和确定适当的利用方法,从而使文化遗产得到继承或传承,让子孙后代在享用文化遗产的魅力与价值的同时,通过利用文化遗产而获得前人的恩典。

由于社区居民是文化遗产继承或传承活动的主体,因此,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方面,政府需要认真思考社区居民参与的方式、方法以及激励措施等。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新文化的创造这一根本目的出发,政府也应该具有长远计划,认真考虑地域文化遗产以及培育出这些文化遗产的地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利用”所需人才的储备等,而不应仅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8)文化审议会:《面向未来、适应时代要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略(第一次报告)》,第2-3页。

在企划调查会提出涉及修法的上述基本思路的同时,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也于9月28日成立了“地方文化遗产行政特别部会”,对放缓规制之后地方文化遗产行政的应有形态进行讨论,并主张所建制度应该“确保专业的、技术性判断原则”,“制度中立并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建立新制度的同时,应该坚持“与开发行为保持均衡”,以及“强化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协同关系”等。(9)地方文化遗产行政特别部会:《地方文化遗产行政的现状(总结报告)》,2018年10月30日,第3页,文部科学省网,

二、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2018年修订的基本内容

从新法的具体条文内容来看,日本建立起了以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计划(以下简称为“保护利用计划”)的“认定”为核心的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利用的新制度,平衡了此前旧法比较侧重文化遗产保护的倾向,并通过规制缓和(11)“规制缓和”“缓和规制”都是行政法学上的用词,主要意思是“放宽限制、权利下放”等,来自日本行政法。以确保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一)地方性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保护”与“利用”

地域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一体化保护利用,不仅是日本文化行政的基础,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法。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能动性,此次修法新增了都道府县制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大纲”(以下简称“保护利用大纲”)、 认定市町村“保护利用地域规划”(以下简称“保护利用地域规划”)、组建“协议会”和指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支援团体”(以下简称“保护利用支援团体”)等制度。

1. 都道府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大纲”的制定

新法规定,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可制定本辖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大纲,但对大纲的基本内容,新法并未明确。(12)《文化遗产保护法》第183条之2 。对此,在国会审议时,文部科学大臣林芳正曾经解释道:“……保护利用大纲所载事项,将由文化审议会根据国会讨论相关事项,在确定了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针’后予以确定,具体内容应包括域内文化遗产综合性保护和利用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灾害应急措施、对小规模市町村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支援方针等。以此为内容的大纲,应尽量避免地域间差异过大、保护和利用之间不平衡现象的发生等”。(13)第196回国会众议院文部科学委员会议录(第11号),第13页。

2.市町村“保护利用地域规划”的基本内容与认定

为确保上述大纲能够得到确实有效地实施,市町村可根据大纲制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地域规划。新法要求所制定的保护利用地域规划,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市町村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基本方针;

(2)为保护利用市町村文化遗产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3)为掌握市町村文化遗产情况而实施的调查;

文章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网址: http://www.zrywhycyj.cn/qikandaodu/2020/0813/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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