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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与自然黄老政治哲学的内在理路探析(5)

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若我们以此来反观黄老哲学,不难发现的是,“名”、“刑名”等观念的加入已经悄然改变了《老子》书中“自然”的义涵。如果说黄老道家尚且为“自然

若我们以此来反观黄老哲学,不难发现的是,“名”、“刑名”等观念的加入已经悄然改变了《老子》书中“自然”的义涵。如果说黄老道家尚且为“自然”观念中的非规定性和多样性留出了理论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它也是针对“道”而言的。帛书《黄帝四经》中提到,“无形无名,先天地生”(《十大经·行守》)、“恒无之初,通同太虚……故无有形,大通无名……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从皆以之,莫知其名。人皆用之,莫见其形”(《道原》),显而易见的是,这里的“无形”、“无名”皆是就“道”的状态来说的。而若要理解黄老哲学中的万物之“自然”,则必须由“名”或“刑名”的分判入手。《尹文子·大道上》谓道“生于不称,则群形自得其方圆”,帛书《黄帝四经·经法》称“秋毫成之,必有刑名。刑名立,则黑白分已”。虽然同是“自然”状态,但是,万物自生之“刑名”——“方圆”、“黑白”、“分”等与“朴”、“无极”、“婴儿”的思想差距显而易见,它们意味着区分与定义。即便在黄老看来,这些区分与定义来自于事物内部,是事物之“自然”的表现,它也仍然与老子哲学中非规定性的、多样性的“自然”拉开了思想距离。

而进一步将目光收束于政治哲学,黄老所理解的人的“自然”也与《老子》书中的百姓之“自然”颇为不同。简言之,在黄老的政治哲学中,人之“自然”可理解为人之“自为”,而非如老子所言之“朴”或“婴儿”的状态,试以下列文献为证:

不受禄者,天子弗臣也;禄泊者,弗与犯难。故以人之自为[也,不以人之为我也]。(帛书《黄帝四经·称》)

人皆自为,而不能为人。故君人者之使人,使其自为用,而不使为我用。(《尹文子·大道下》)

人之可杀,以其恶死也。其可不利,以其好利也。(《管子·心术上》)

根据这些文献,“自为”、趋利避害乃是人共同的心理趋向,黄老因此将之视作人之“自然”。那么,生成于这样的“自然”内部的刑名法则便是明赏严罚,使得人人趋利而行。在这一过程中,君主只需要以因循而无为的方式严格遵从以赏罚为代表的刑名法则即可。黄老的这一思路,在其继承者韩非那里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挥,韩非明确提到:“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这样,我们在上文提出的问题——在黄老那里,统治者如何“无为”,而万物达成怎样的“自然”——也就有了答案。黄老哲学通过“刑名”的分判而给予了“自然”明确的意义规定。就人而言,“自然”即是人之自为自利。统治者之无为亦即统治者完全因循于赏罚准则,诱导百姓趋利避害。除了道家的思想底色之外,在黄老依托于“刑名”与新的“自然”所构建起的政治哲学中,我们也已经依稀可以窥见法家的踪影。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黄老政治哲学的内在思想理路已可见一斑。一方面,黄老承续了老子以“无为”成就“自然”的思想理路;另一方面,不同于老子对“无名”观念的提倡,黄老道家仍然肯定并重视“名”的效用,并依托于对“自然”观念的重新阐发,提出了“刑名”的思想观念,由此而将老子的思路发展为了“虚静/无为—刑名—自/自-X”的理论模式。黄老认为“刑名”生成于事物内部、由事物“自名”,因而与事物之“自然”相符。而具体到人,在黄老看来,人之“自然”便是人的自利自为之情,基于此而生成的刑名法则便是促使人趋利避害的赏罚制度。由此,统治者之“无为”也就变为了对以赏罚为主的刑名法则的因循。可以说,通过对“自然”观念的重新阐发,黄老为“刑名”的确立寻得了理论合法性。而也正是基于“名”和“刑名”对事物的分判,黄老得以转变了老子思想中非规定性的、多样性的“自然”,给予了“自然”明确的指向和内容。“刑名”观念的确立,以及对“自然”的新的理解,促成了黄老道家构建起了不同于老子的政治哲学理论,并进而启发了韩非法家哲学的理论建构。

注释:

①曹峰:《出土文献视野下的黄老道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②崔晓姣:《“无为而治”与“唯法为治”:“自然无为”所衍生出的两种政治样态》,《道家文化研究》第31辑,中华书局2018年版。

③?王博:《“然”与“自然”:道家“自然”观念的再研究》,《哲学研究》2018年第10期。

文章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网址: http://www.zrywhycyj.cn/qikandaodu/2021/0412/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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